自93年8月1日起,設立登記核准文件,採「自取」方式取件者,領件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93年4月2日「研商防制公司登記虛偽不實之配套措施」會議紀錄【經濟部93.7.15經商字第0930211353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