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總公司之分公司與總公司之營業處有何不同?如何申請?

一、分公司係指其會計及盈虧係於會計年度終結後歸併總機構彙算,並有主要帳簿之設置者,不問是否與本公司在同一縣市均應辦分公司登記。如其交易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者,自毋庸辦理登記,如門市部營業處、所或供應站等機構,業務單位組織極小且不具備設立分公司條件者,毋庸辦理分公司登記。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應由總公司填具申請書表辦理,其應備文件:
(1)有限公司: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2)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董事會議事錄、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分公司之設立為章程相對記載事項,公司章程條文如未訂定,應先修正章程,併案檢附股東會議事錄、章程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之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