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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可否逕依股東會所作公司分次發行新股之決議辦理發行新股?

一、股份有限公司採授權資本制,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是以,公司發行新股係屬董事會之專屬權。故董事長、總經理等不得據股東會所作分次發行新股之決議辦理發行新股事宜。(公§266)
二、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及現金增資之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另發行新股之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之程序如數額、認購價格及認股期限等,倘已具體訂明可得確定之範圍,得決議授權董事長於該範圍內訂定相關事項。(經濟部100年8月11日經商字第100020922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