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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屆滿前,新選任董事得否提前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

倘於董事任期屆滿前,先行指派董事,並載明自上屆董事任期屆滿時就任,參照第203條第2項規定意旨,先行選出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應無不可。

依公司法第203條規定,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15日內召開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15日內召開之。
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並經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其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15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206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1項或前項期限內召開董事會時,得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