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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死亡及繼承登記疑義。

一、依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姓名,係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是以,有限公司股東死亡,應檢送有關死亡繼承之證明文件如遺產稅證明書(或繼承系統表)、分割協議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若尚未辦妥繼承,則將該死亡股東之姓名變更為遺產戶,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須檢附股東同意書。
二、復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準此,有限公司之董事係經由選任產生,董事之地位尚無繼承之問題。又具有行為能力之股東,始得被選為有限公司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