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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拋棄應如何處理?

1、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時,應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完成後, 該公司因而取得該股份所有權。(司法行政部64.6.17臺(64)函參字第05196號)
2、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係屬私權事項,無須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經濟部84.7.21商212722號)
3、按公司對股東所拋棄股份如何處理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倘公司股東拋棄股份,公司在所取得之股票上,逕自註記股東拋棄該股票,而由該公司取得該股票之所有權,尚無不可。又公司取得該拋棄股份未再出售,可參照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後段規定,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毋庸召開股東會決議。尚無須俟取得股份起6個月後始可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經濟部91.10.31商字第09102245560號、95.3.8經商字第095020242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