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或法人股東之數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 二、公司法第27條修正條文已於101年1月4日公布,自101年1月6日施行,新法施行後,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已有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得續任至任期屆滿,下一屆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時,始適用新法。 三、本屆董事及監察人如有缺額,公司進行補選時,應適用新法;本屆改派代表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時,則不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