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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為股東其代表人為數人時可否分別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新修正公司法第27條條文是否於公司下一屆全面改選董監事時始適用?抑或本屆董監即應適用新法?又本屆董監事於缺額補選或改派代表人擔任董監事時是否應適用新法?

一、政府或法人股東之數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
二、公司法第27條修正條文已於101年1月4日公布,自101年1月6日施行,新法施行後,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已有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得續任至任期屆滿,下一屆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時,始適用新法。
三、本屆董事及監察人如有缺額,公司進行補選時,應適用新法;本屆改派代表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時,則不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