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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修訂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於同次股東會隨即改選董監事應如何處理?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或第216條之1規定,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不問是否依同法第177條之1規定,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均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二、如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但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以發召集通知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三、如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亦未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採親自或委託出席行使表決權者,則以修章後新章程董監事人數為準。
公司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或第216條之1規定,公告董監事應選名額時,該名額須由董事會事先予以確定,不得仍依章程規定為「Ο人至Ο人」。(94年11月30日經商字第0940242629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