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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同時申請減資、合併等登記案?

一、查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 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是以 貴公司如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合併發行新股擬採折價發行之方式,依前述規定應先經證券管理機關之核可始得為之,先為敘明。
二、至所詢公司擬於決議合併發行新股之同一次股東常會中先承認因折價發行新股所產生之累積虧損數額,並於該次股東常會決議辦理減資彌補所承認之累積虧損乙節,尚無不可,亦可併案辦理相關之變更登記,惟有關減資登記基準日及合併增資(發行新股)基準日不得為同一日。(經濟部93.6.23經商字第093021000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