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第198條修正條文已於100年12月28日公布,刪除「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之文字,董事及監察人選任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 二、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