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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否向公司抄錄股東名簿?

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
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210、經濟部96、3、30經商字第096024080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