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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持股轉讓,由多人股東轉換為1人法人股東之公司時,其原選任之董事、監察人效力如何?

一、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因股份轉讓而成為法人一人股東公司,得依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指派董事及監察人…。」前經本部91年10月25日商字第09102240990號函釋在案。倘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有多人(均為自然人),並有3董1監(均為自然人)因股份轉讓而成為單一法人股東之公司,該單一法人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指派董事及監察人,指派一經生效,原自然人董事、監察人即同時解任。又指派之意思表示到達被指派人時,即生效力,登記僅為對抗要件。(100.05.11經商字第10000555830)
二、股份有限公司由多人股東轉讓股份而成為一法人股東之公司時,如公司原董監事均由該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當選者,可毋庸重新指派,由原董監事續任至任期屆滿(本部91年8月16日商字第09102157780號函參照)。準此,股份有限公司由多人股東轉讓股份而成為一法人股東之公司時,如公司原董監事並非由該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當選者,自應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由該法人股東重新指派之,其任期自係為新一屆的任期。(經濟部104年5月4日經商字第104022717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