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之股東有數人者,其法人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指派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至於公司之股東如僅為一法人股東時,自依同法第128之1規定,由法人股東逕行指派之,尚不發生股東會選任情形。是以,兩者之法律適用依據不同,自依其股東人數不同而為不同適用法律規定。(公§128之1;經濟部91.8.16商字第091021577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