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分公司乃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並不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而命令解散,乃以主管機關之命令導致公司人格消滅之法律事實。是以分公司既不具獨立之法人人格尚無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0條規定之餘地。﹝經濟部90.3.1商090020320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