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經濟部109年6月4日經商字第10902414760號函,經濟部85年3月19日商85204254號應予補充。
一、公司如依公司法第277條第4項規定,於章程訂定變更章程時須較高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則公司章程中任一條款之變更,均應一體適用該較高之決議門檻。 二、惟如公司僅就章程中特定條款訂定較高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依本部108年5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意旨,應以該事項依公司法有明文得予提高決議門檻者之規定為限。 三、依公司法第129條與第392條之1規定,公司名稱與公司英文名稱雖須於章程中記載,惟該事項尚無得予提高決議門檻之明文,爰不得於章程中訂定該等條款變更章程時較高之決議門檻。 四、本部85年3月19日商85204254號函:「…公司自得於章程中訂定特定條款變更章程時較高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一節,應予補充。 (經濟部109年6月4日經商字第109024147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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