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辭任,係屬公司應辦理變更之登記事項,須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檢具申請書、辭職證明文件各1份及登記表2份,向主管機關辦理董事(或監察人)解任登記。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規定期限(事實發生後15日內)辦理登記者,將被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公§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