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所營事業項目得由公司依實際事實之需要經營相當於或少於本公司之所營事業項目,即本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項目中,可能有部分項目本公司不經營而交由分公司經營。(經濟部84.3.14商2024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