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公司法第 387 條暨公司登記辦法
| 登記事項 | 申辦期限 (日) | 備 註 |
|---|---|---|
| 有限公司延長登記 | 15 |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第1項)。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6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第2項)。前2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第3項)。 |
註:
-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增資變更登記、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不在此限。
-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 15 日內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 "1" 者,屬許可業務)。
- 法定申請期限: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請變更日期應於變更事實發生日(即始日)隔日開始起算15日期間(含例假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假期隔日作為期間屆滿日。
違反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要點
經濟部 108 年 2 月 15 日經商字第 10802402390 號令
| 一、起算日 | 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
|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 |
| 二、罰鍰標準 | 未滿 1 個月處新台幣 1 萬元罰鍰。 |
| 1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處新台幣 2 萬元罰鍰。 | |
| 3 個月以上未滿 6 個月處新台幣 3 萬元罰鍰。 | |
|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處新台幣 4 萬元罰鍰。 | |
| 1 年以上處新台幣 5 萬元罰鍰。 | |
| 三、如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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