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1: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受理單位: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542南投縣中興新村省府路4號客服中心諮詢專線:412-1166,直接撥打毋需加撥區碼 ,使用行動電話請加撥02。
申請方式:
2.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請自行繕打、列印預查申請表(一式一份)臨櫃或郵寄申請。
規費:
1. 郵寄申辦:300元(以郵局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抬頭註明「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2. 臨櫃申辦:300元(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名稱預查科(南投辦公室: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4號)現場繳納)
3.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線上繳交預查規費新臺幣150元。
4.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駁回者,申請人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
設立登記申請人: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新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變更登記申請人:以現任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為限。
預查申請案之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線上申辦繳費收據: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經由網際網路方式繳納規費之繳款人,請自行上網列印「經濟部線上申辦繳費收據」,以作為入帳憑證之用。
如需經營輸出入業務者,請注意英文名稱預查、出進口廠商登記相關規定。(相關事項規定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電話:02-23977358,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高雄辦事處,電話:07-2711171分機218)。
為保障您的投資及權益,辦理公司(含分公司)或商號(含分支機構)設立、遷址及新增營業項目登記前,請先至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查詢是否符合都計建管規定,只要於線上輸入欲查詢之地址及營業項目,即可於線上申請得知查詢之地址及營業項目是否符合都計建管規定,從擇定營業場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裝修或辦理登記前各個階段,都可線上查詢。
另自109年1月1日起,依「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規定,凡公司(商業)營業項目登記有: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成人用品零售業、飲酒店業、餐館業、其他餐飲業、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腳底按摩業、傳統整復推拿業、瘦身美容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汽車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寵物美容服務業、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自助儲物空間業、休閒活動場館業,申請前述登記時本府將主動提供其營業場所之協助查詢服務,期藉此提醒及促使業者應慎選合法地點營業。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https://reurl.cc/yyGaRO
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連結
- 營業場所應符合建管、都計、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
- 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連結
Step2: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僑外資或陸資應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
Step3:應備文件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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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章程影本 | 非閉鎖 | |||
閉鎖 | |||||
3. |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 ||||
4. |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 ||||
5. |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 ||||
6. | 發起人名冊影本 | ||||
7.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
8. |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9. |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10.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
11.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
12. |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書表填寫範例 | ||||
13. | 規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 | ||||
14. | 其他應注意事項:
| ||||
15. | 其他文件影本。 ※請參考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書表與範例 / 商業行政書表 / 各類登記範例或至 公司雲端登記文件管理平台填寫書表(客服電話: 4121166 ;外縣市 02-4121166) ※申請設立、變更所在地(含分支機構設立、所在地變更)、新增營業項目登記,請先行至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https://www.businesslocationinfo.gov.taipei/BLBQS/)申請預審,並隨案檢附預審案件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之查詢結果。 |
Step4:公司所轄登記機關申請(可由收件機關代收轉送正確之申登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1. 實收資本額10億元以上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2. 實收資本額5億元以上未達10億元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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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 | 1. 實收資本額未達5億元且非位於直轄市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2. 實收資本額5億元以上未達10億元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 |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新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桃園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中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 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 |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 |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內之公司 | |
交通航港局 | 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 基隆港 臺北港 蘇澳港 臺中港 安平港 高雄港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
※83年4月28日以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未達1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83年4月29日至92年5月31日以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至未達5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其查閱及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
Step5:申請及繳費方式
1. 申請方式: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2. 繳費方式:規費(登記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
- 臨櫃申請:現金、悠遊卡 (單筆規費不超過新臺幣1萬元)、信用卡、ApplePay、SamsungPay、AndroidPay等行動支付,亦可透過手機下載App「pay.taipei」(歐付寶、橘子支付GAMA PAY、街口支付、台北富邦銀行、ezPay簡單付、嗶嗶繳等支付業者之智慧支付平臺)繳費。
- 郵寄申辦:匯票或支票(抬頭註明「臺北市商業處」,支票支付需等待銀行交換處理時限)繳費。
- 網路申辦(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網路金融帳戶、晶片金融卡、信用卡、pay.taipei(智慧支付平臺)及超商繳費。
※以上均可親自申辦或委託申辦
※如以轉帳方式退還規費請勾選並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及檢附公司存摺影本,存款帳戶如為臺北富邦銀行帳戶無須轉帳匯費;如非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則需跨行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該匯費自退還規費中扣除。(例:規費1,000元扣除轉帳匯費30元實則退還規費金額為970元)
Step6:處理時限
1. 一般申辦(非網路):
(1)委託申辦、郵寄申辦:3日(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1日)
(2)臨櫃親自申辦(資金種類為現金,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0.125日(1小時)
2. 網路申辦:3日(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 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 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Step7:承辦單位
商業處登記服務科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6491
傳真:02-27228444、27203418
*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 至 17:30(中午不休息),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
*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 至 17:30(中午不休息)。
1. 申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金種類為現金),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 申請書件應填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編號。
3. 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
4. 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本處商業管理科申請許可。
5. 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6. 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7. 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8. 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onestop.nat.gov.tw)辦理。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