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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Step2:應備文件

1.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word文件下載pdf文件下載odt文件下載
2.股東會議事錄影本。word文件下載pdf文件下載odt文件下載
3.變更登記表 2 份word文件下載pdf文件下載odt文件下載
4.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書表填寫範例word文件下載pdf文件下載odt文件下載
5.其他應注意事項 :
  1. 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2. 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3.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1份。
  4. 變更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
6.其他文件影本。
※請參考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書表與範例 / 商業行政書表 / 各類登記範例或至公司雲端登記文件管理平台填寫書表(客服電話: 4121166 ;外縣市 02-4121166)。
營業場所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之規定,公司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含分支機構設立、所在地變更)及新增營業項目登記前,請辦理營業場所預先查詢 (網址:https://reurl.cc/yyGaRO)。

Step3:公司所轄登記機關申請(可由收件機關代收轉送正確之申登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台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登記管理、外國公司申請在臺辦事處登記;大陸公司許可及其在臺分公司登記管理、大陸公司申請在臺辦事處許可報備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金門、馬祖、臺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新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桃園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中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內之公司
交通航港局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基隆港
臺北港
蘇澳港
臺中港
安平港
高雄港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83年4月28日以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未達1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83年4月29日至92年5月31日以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至未達5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其查閱及抄錄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

Step4:申請及繳費方式

1. 申請方式: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2. 繳費方式:免繳登記費。    

Step5:處理時限

1. 一般申辦(非網路):
    (1)委託申辦、郵寄申辦:5日
    (2)臨櫃親自申辦:0.125日(1小時)

2. 網路申辦: 5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 須會外機審查(個案性):無

4. 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Step6:承辦單位

商業處登記服務科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6491
傳真:27200056
*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 至 17:30(中午不休息),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
*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 至 17:30(中午不休息)。 

備註

1. 申請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 申請辦理隨到隨辦,如經審核有須補正事項或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印章遺失(變更)、負責人(或股東)死亡、公司經股東同意解散另訂解散基準日尚未生效等及其他有特殊情形者,仍以一般案件收件審理。

3. 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 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onestop.nat.gov.tw)辦理。

相關法令

公司清算

公司經解散登記者,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 15 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規定)。又依民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範圍,應逕向管轄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士林地方法院)辦理, 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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