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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公司法第 387 條暨公司登記辦法

登記事項申辦期限
(日)
備 註
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15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註:

1.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增資變更登記、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不在此限。

2.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 15 日內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 "1" 者,屬許可業務)。

3. 法定申請期限: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請變更日期應於變更事實發生日(即始日)隔日開始起算15日期間(含例假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假期隔日作為期間屆滿日。

違反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要點

經濟部 108 年 2 月 15 日經商字第 10802402390 號令

一、起算日
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二、罰鍰標準
未滿 1 個月處新台幣 1 萬元罰鍰。
1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處新台幣 2 萬元罰鍰。
3 個月以上未滿 6 個月處新台幣 3 萬元罰鍰。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處新台幣 4 萬元罰鍰。
1 年以上處新台幣 5 萬元罰鍰。
三、如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