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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公司法第 387 條暨公司登記辦法
登記事項申辦期限
(日)
備 註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15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註:

  1.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增資變更登記、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不在此限。
  2.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 15 日內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 "1" 者,屬許可業務)。
  3. 法定申請期限: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請變更日期應於變更事實發生日(即始日)隔日開始起算15日期間(含例假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假期隔日作為期間屆滿日。
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要點

經濟部 108 年 2 月 15 日經商字第 10802402390 號令

三、如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一、起算日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二、罰鍰標準未滿 1 個月處新台幣 1 萬元罰鍰。
1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處新台幣 2 萬元罰鍰。
3 個月以上未滿 6 個月處新台幣 3 萬元罰鍰。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處新台幣 4 萬元罰鍰。
1 年以上處新台幣 5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