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Step2:應備文件
1. | 公司合併解散登記申請書 | |||
2. | 股東會議事錄影本 | |||
3. |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 |||
4. | 合併契約影本。 | |||
5.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書表填寫範例 | |||
6. | 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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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文件影本。 ※請參考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書表與範例 / 商業行政書表 / 各類登記範例或至公司雲端登記文件管理平台填寫書表(客服電話: 4121166 ;外縣市 02-4121166)。 |
Step3:公司所轄登記機關申請(可由收件機關代收轉送正確之申登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1. 實收資本額10億元以上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2. 實收資本額5億元以上未達10億元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 | 1. 實收資本額未達5億元且非位於直轄市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2. 實收資本額5億元以上未達10億元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 |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新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桃園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中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 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 |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 |
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 |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內之公司 | |
交通航港局 | 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 基隆港 臺北港 蘇澳港 臺中港 安平港 高雄港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
※83年4月28日以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未達1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83年4月29日至92年5月31日以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至未達5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其查閱及抄錄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
tep4:申請及繳費方式
1. 申請方式: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2. 收費方式:免繳登記費。
Step5:處理時限
1. 一般申辦(非網路):11日
2. 網路申辦:1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 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 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Step6:承辦單位
商業處登記服務科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6491
傳真:02-27228444、27203418
*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 至 17:30(中午不休息),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
*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 至 17:30(中午不休息)。
備註
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