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僑外資或陸資應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
Step2:應備文件
1. | 公司增資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 | |
2. | 章程影本 | ![]() | ![]() | ![]() |
3. | 股東同意書影本 | ![]() | ![]() | ![]() |
4.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
5. |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新增者;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
6. | 變更登記表 2 份 (為配合電腦作業,請打字或電腦以黑色列印清楚,數字部份請採用阿拉伯數字,並請勿折疊、挖補、浮貼或塗改) | ![]() | ![]() | ![]() |
7. |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書表填寫範例 | ![]() | ![]() | |
8. | 規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 | |||
9. | 其他應注意事項:
| |||
10. | 其他文件影本。 ※請參考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書表與範例 / 商業行政書表 / 各類登記範例或至 公司雲端登記文件管理平台填寫書表(客服電話: 4121166 ;外縣市 02-4121166)。 |
Step3:公司所轄登記機關申請(可由收件機關代收轉送正確之申登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1. 外商:分公司登記、辦事處登記 2. 大陸商:許可、分公司登記、辦事處報備 3.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本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4.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億元以上未達10億元之公開發行股票之本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 |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 | 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直轄市轄區或特區外之本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2.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億元以上未達10億元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本國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記。 | 南投市省府路4號(南投辦公區) | |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新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 |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桃園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中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 |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永華市政中心)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民治市政中心) |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 產業園區內之公司 | 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竹科、中科、南科) | 竹科:新竹市新安路2號 中科:臺中市西屯區中科路2號 南科: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2號 | |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公司 | 屏東縣⾧治鄉德和村神農路1號 | |
交通航港局 | 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 基隆港 臺北港 蘇澳港 臺中港 安平港 高雄港 | 基隆港:基隆市港西街6號4樓 臺北港:新北市八里區商港路123號 蘇澳港:宜蘭縣蘇澳鎮港區1號2樓 臺中港:臺中市梧棲區臨海路83之3號 安平港:臺南市南區新港路25號1樓 高雄港:高雄市鼓山區鼓山㇐路2號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 (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 桃園市大園區航翔路101號3樓T3006室 |
※83年4月28日以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未達1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83年4月29日至92年5月31日以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至未達5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其查閱及抄錄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
Step4:申請及繳費方式
1. 申請方式: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2. 繳費方式:規費(登記費)按其所增之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1元計算,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
- 臨櫃申請:現金、悠遊卡 (單筆規費不超過新臺幣1萬元)、信用卡、ApplePay、SamsungPay、AndroidPay等行動支付,亦可透過手機下載App「pay.taipei」繳費。
- 郵寄申辦:匯票或支票(抬頭註明「臺北市商業處」,支票支付需等待銀行交換處理時限)繳費。
- 網路申辦(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網路金融帳戶、晶片金融卡、信用卡。
※以上均可親自申辦或委託申辦
※如以轉帳方式退還規費請勾選並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及檢附公司存摺影本,存款帳戶如為臺北富邦銀行帳戶無須轉帳匯費;如非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則需跨行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該匯費自退還規費中扣除。(例:規費1,000元扣除轉帳匯費30元實則退還規費金額為970元)
Step5:處理時限
1. 一般申辦(非網路):10日
2. 網路申辦:10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 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2個月(60日)
Step6:承辦單位
商業處登記服務科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6491
傳真:02-27228444、27203418
*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
*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 至 17:30(中午不休息)。
備註
1. 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2. 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3.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相關法令
●公司法